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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東縣人民政府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根據《文物保護法》、《物權法》、《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壹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12]54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第壹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辦[2013]14號)

壹.普查的意義

種類豐富、數量巨大、價值突出的可移動文物是中華民族文化的實物見證。開展可移動文物普查,對於準確把握和科學評估我縣文物資源狀況和價值,建立健全國有文物登記備案機制和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和擴大保護範圍,維護國家文物安全,促進文物資源綜合利用,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將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普查的目標

普查不改變文物權屬現狀。通過普查,全面掌握我縣現有國有可移動文物的數量分布、保存狀況、保管權屬和使用管理情況;從整體上評價全縣可移動文物保護現狀,為制定科學的保護政策和規劃提供依據;建立健全全縣可移動文物鑒定系統、文物檔案、文物目錄和信息管理系統,為文物規範化、動態化管理創造基礎條件;建立可移動文物信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實現文物信息資源的整合和合理利用。

第三,普查的範圍和內容

本次普查範圍為我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駐肥東部隊及其他國有單位收藏和保管的可移動文物。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含)以前歷史上各個時期的珍貴藝術品和工藝美術品;歷史上各個時期的重要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反映歷史上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有關的代表性實物。1949之後,文物所、紀念館登記的藏品;列入國家文物局《已故著名書畫家作品1949後限制出境鑒定標準》的作品。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和古人類化石。

普查登記的主要內容為:14名稱、類別、等級、年代、質地、總體尺寸、質量、傷殘程度、保存狀況、數量、來源、進藏時間、藏品編號、藏品單位名稱等基本指標,11附錄信息、照片和影像、藏品單位主要信息。

第四,普查的技術路線

按照屬地調查與行業調查相結合、單位自查申報與集中調查相結合、傳統調查方法與新技術應用相結合的原則,確定了我縣第壹次全國可移動文物調查的技術路線。

普查工作的規範和技術標準由國務院第壹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壹制定,實行統壹平臺、網上直報、壹次性入庫、分級審核、動態管理,信息報送和管理集中在全國統壹平臺。

普查以鎮(園區)和企事業單位為基本單位。普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包括國有單位的普查登記、文物信息的采集登記、普查檔案的建立、可移動文物名錄的編制,都是以縣為單位。

動詞 (verb的縮寫)人口普查的組織

按照縣統壹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各有關單位共同參與的原則,確定普查的組織方式。

(1)縣級組織

縣政府成立了肥東縣第壹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普查領導小組),負責全縣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政府分管負責同誌擔任,副組長由縣政府辦公室文化工作副主任、縣文光新局局長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文光新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根據上級普查領導小組下達的實施方案、標準和有關規定,制定我縣普查工作的實施方案和相關制度;建立人口普查機構和人口普查隊伍;組織舉辦全縣普查業務培訓班。

2.建立納入普查的所有國有單位名單,組織實施我縣行政區域內縣屬單位可移動文物的普查認定和信息登記,完成普查數據的匯總、審核、上報和歸檔工作。

3.編報《肥東縣可移動文物普查報告》和《可移動文物普查名錄》,公布縣級普查成果。

4.組織有關人口普查的宣傳報道。

(2)部門職責

在縣普查領導小組的統壹領導下,各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努力做好普查工作。

1.積極動員和組織本系統各部門和有關單位做好普查工作。

2 .協助文物部門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的重要問題。

3.積極提供本部門、本系統管轄範圍內的文物線索,配合普查機構進行普查登記和登錄。

4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普查預算的審核、安排和撥付,並做好監督工作。

第六,普查的時間和實施步驟

(壹)普查的時間和標準時間

(二)普查的實施步驟

普查分為工作準備、普查實施和驗收總結三個階段。

第壹階段:工作準備的主要任務是成立普查機構,制定普查實施方案,發布規範和標準,組織培訓。

1.建立普查機構,編制普查實施計劃。

2.編制並落實預算,縣財政將普查經費納入年度預算。

3.制定普查宣傳計劃,開展普查宣傳,組織普查培訓。

第二階段:普查實施(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15)。主要任務是以縣為基礎開展文物普查鑒定和信息數據登記。普查數據同時收集、歸檔、分類、提交、審查和登錄。

1.縣普查機構制定我縣行政區域內的文物鑒定程序,組織對國有單位收藏、保管的文物進行摸底調查。相關單位進行文物清理,完善相關檔案記錄,並按要求登記申報。

2.縣級普查機構對各單位的文物申報信息進行核實和認定,被認定為收藏文物的單位納入登記範圍。

3.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規範和技術標準,進行文物調查、拍攝、信息數據采集和登記,並通過移動文物信息管理平臺上報文物信息。文物信息也可以以紙質或線下電子數據的形式提交給縣級普查機構,由縣級普查機構統壹錄入上報。

4.縣級普查機構根據權限組織專家對各單位上報的文物信息進行網上審核和現場復核。

5.縣級普查機構應當每季度向上級普查機構提交普查進展報告。

第三階段:驗收匯總主要任務是對普查數據進行整理匯總,建立數據庫,公布普查結果。

1.公布可移動文物名錄和可移動文物收藏單位名錄。

2.編制可移動文物普查檔案。

3.準備人口普查報告。

4.完成項目評估和審計。

七。普查和宣傳

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制定宣傳方案,並組織實施。根據普查的不同階段,分別確定相應的重點內容。在第壹階段,強調進行普查的目的、意義、對象範圍、內容、方法、程序和步驟。第二階段,宣傳普查相關法律法規、普查標準規範、普查工作進展、普查先進事跡。第三階段,跟蹤宣傳普查中的數據處理進度,公布普查結果,報道文物在增強文化軟實力、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手機媒體等媒體,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形成人人關心、支持、參與文物普查、熱心為普查工作服務的良好社會氛圍。

八、普查工作要求

1.我縣所有擁有可移動文物的國有單位,必須按照相關規範和標準,如實準確填報普查信息,確保基礎數據的完整、真實、準確。參與普查的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虛報、瞞報、拒報、緩報,或者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和數據的。根據情節輕重,縣級普查機構將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2.普查登記的國有可移動文物受《文物保護法》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動。各單位要嚴格按照相關操作規程提取文物信息,采取各種安全防範措施,防止普查登記中文物受到損壞。人口普查涉及的國家秘密必須保密。

3.普查數據資料由縣級文物管理處調查收集,在全國可移動文物信息登記平臺登記,實行統壹平臺、網上直報;普查數據要報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後正式公布。

4 .普查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列入相應年度預算,及時撥付,專款專用。經費主要用於區域普查組織與宣傳、單位調查、文物鑒定、人員培訓、質量檢查與控制、信息采集與數據管理、普查機構運行等。縣級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加強經費管理,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確保經費使用規範、安全、有效;同時,加強普查設備的登記、使用和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5.普查結束後,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對普查組織、前期調查、業務培訓、單位調查、文物調查鑒定、資料錄入、成果集成等工作進行全面總結。,並按規範要求編制《肥東縣第壹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普查結果和工作情況。縣政府將適時召開第壹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總結表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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