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公民流動時,本人或者其戶口所在地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在城市的應當在三日內,在農村的應當在十日內交驗遷入證明。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復員、轉業、退伍的士兵,由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出具證明;
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三、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釋放的,憑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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