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勞動者按小時計酬,在同壹用人單位日平均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就業的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壹條非全日制用工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另壹方終止用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報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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