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雙方同意離婚,需要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那麽,在離婚的30天冷靜期內,只要壹方不想離婚,就可以向婚姻登記處撤回離婚申請,撤回後離婚手續就結束了。根據法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77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