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相關法律法規: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嬰兒必須在出生後壹個月內申報出生登記。
2.已婚嬰兒隨母親或父親落戶,憑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戶口本直接到派出所窗口辦理。
二、新入戶程序及相關材料如下:
1.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2.計劃生育部門發放的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屬於計劃外生育的,應當持有嬰兒母親所在鎮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
3.嬰兒父親或母親的集體戶口簿或家庭戶口簿,或父親和母親的單壹戶口簿。主要看新生兒是跟著父親還是跟著母親。
4.其他相關材料。如:父母的身份證、結婚證,如果當地派出所要求,還需要父母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的證明。如果沒有居委會,可以去村委會開證明。
5、屬跨年度出生常住戶口的,應持上述材料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審批。
6.以上所有材料的復印件。有了以上所有材料,妳就可以在妳父親或母親戶口那壹邊的派出所落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