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資料,開始於2013,18,2014年3月27日。安吉公司(化名)與唐鶴(化名)等四人分別簽訂了15商品房預售合同,並登記備案。2014年6月8日,唐鶴等四人與安吉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所購商品房的總價、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同日,雙方簽署了《商品房預售補充協議》。該協議約定,安吉公司與唐鶴等人於2065438年7月15日簽訂的借款合同,因安吉公司長期拖欠利息,已確定無力償還借款本息,雙方已確定借款期限提前到期。安吉公司同意以實物清償債務,並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在雙方簽訂並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基礎上形成的。經雙方對賬,確認唐河等人已支付房款3665438元+0.398065438元+0.7元。78元,在辦理完所有標的物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後30日內,剩余房屋招待費由唐河等四人壹次性支付。因安吉公司未按承諾履行交房義務,唐鶴等四人起訴要求安吉公司支付違約金及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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