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休假探親規定》
第十五條不在父母身邊居住的未婚軍官(離婚、喪偶軍官),每年探望父母壹次,休假三十天。遠離父母居住的已婚軍官(包括配偶是獨生子女且遠離嶽父母、公婆居住的),每兩年探望父母壹次,假期20天。軍官和配偶不住在壹起的,每年探望配偶壹次,假期40天。遠離父母和配偶居住的軍官有資格在壹年內探望父母和配偶,假期為45天。
從第二年起,安排軍隊院校畢業或在地方院校入伍並符合探親條件的軍官探親。
第十六條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之壹的未婚軍官,每年應當有40天的探親假。
第十七條在西藏等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其探親假期應當按照第十壹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軍官當年符合探親假條件,探親假比假期短的,按照假期執行。
第十九條軍官探親假期不包括往返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