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品房交付時間:指物業綜合驗收及各項驗收合格後,開發商向業主交付房屋的日期。
商品房交付規定
1.法定交付條件:
法定交付條件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應當滿足的交付條件,即商品房應當取得規劃、消防、人防、燃氣管道、電梯等單項工程質量驗收文件和專項驗收文件,並最終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2.商定的交貨條件。:
也就是買賣雙方在購房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條件,比如交房是毛坯房還是精裝修房,電梯是進口的還是國產的,小區有什麽配套設施等等。
對於不具備交付條件的商品房,購房人可以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房子可以被拒絕的情況
(1)不符合小區內道路暢通,水、電、氣、暖已接通的條件;
(2)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3)不提供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的;
(4)開發商無故超過原合同約定延遲交付物業,經購房人催告後超過三個月交付物業的;
(5)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開發商改變合同約定的房屋結構和配套環境;
(6)開發商未經買受人同意擅自變更商品房規劃設計的;
(7)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門房屋面積實測數據的;
(8)合同無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上(不含3%)的,可拒絕交房,解除購房合同;
(9)經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檢測,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
(10)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