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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期

法律分析:按照設計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壹般建築為50年,重要建築為100年。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是指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後,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施工承包商負責維修、返工或更換,責任單位負責賠償損失。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是落實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重要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負責修復。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基礎工程、地基工程和建築物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飾裝修工程,為2年。

第四十壹條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保修期從竣工/移交驗收合格的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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