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2、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3.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在輪候期間應當安排公共租賃住房。等待期壹般不超過5年;
4.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確定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制定分配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5.分配方案發布後,輪候對象可根據分配方案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外來務工人員管理辦法
第七條
農民工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年滿十六周歲,身體健康;
(二)持有常住戶口所在地市級以上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居民身份證和《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
(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其法律責任和義務不因外出而受影響。育齡婦女還須持有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