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八條駕駛機動車的,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條允許機動車駕駛人按下列順序駕駛:大型客車、拖拉機、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客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車輛、無軌電車、有軌電車(附件1)。
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自首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計算。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壹個分值的分值為:12、6、3、2、1。
第六十六條對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和記分應當同時進行。
機動車駕駛人壹次有兩次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並累加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