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簽證是指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根據合同約定或施工慣例,就各種費用的支付、設計變更、工期延長、費用調整、損失賠償等達成的補充協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應當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予以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證明工程量發生的簽證文件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