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再開展常態化核酸檢測,優化保留現有核酸檢測點,實行“願做盡做”,繼續提供便民檢測服務;
2、出入辦公室、社區、超市等各類公共* *場所,乘坐地鐵、公交、出租車等公共* *交通工具,不再查驗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3.取消交通臺、高速檢查站等場所的“落地檢查”,退(入)境人員堅持備案管理;
4、高危行業核酸檢測和檢驗符合規定;
5、請符合條件的群眾盡快接種疫苗,倡導60歲以上人群“應接盡接”,進壹步鞏固免疫屏障;
6.請加強個人防護,掃碼、量體溫、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風、避免聚集,做個人健康第壹責任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防治工作。
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和責任區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相應的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