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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提交了辭職報告,領導batchNo的辭職報告。16通知我下個月6月16才能離職。合理嗎?

妳4月8日提交的辭職報告,5月6日公司領導批準的辭職報告,通知妳壹直工作到5月6日是違法的,16。如果妳不同意,妳可以在5月8日離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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