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定:
1,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許可證。
2.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標誌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3、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或者汙損。
4.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懸掛號牌的,處20至200元罰款,記分12。
辦理臨時汽車牌照的程序:
申請人持單位介紹信、車輛來歷證明、合格證等相關證明(除已備案的介紹信外,其余退還申請人)到車管所辦理。辦理時,應寫明車輛起止地點和使用臨時號牌的時間。經管理人員審核並在車上檢驗合格後,發放臨時號牌,並簽署有效期和起止地點。
參考資料:
人民網-男子高速公路車牌被扣12,稱之為等黃道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