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證明上的離職日期為辦理交接手續,與公司不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的日期;離職證明上的證明日期為出具證明的日期;辭職日期在證書正文中,證書日期在正文最後壹行。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後必須出具的書面材料。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從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據,失業人員憑單據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辭職證書有以下目的:
1,用以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解除勞動關系;
2.證明辭職是按正常程序辦理的;
3.如果妳證明妳是壹個自由人,妳可以申請失業救濟金或申請壹個新的職位;
4,妳可以用這個轉移妳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