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符合法律要求;
2.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3、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必須為實繳貨幣資金;
4.有符合要求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5.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六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3)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0億元,股東必須以現金出資,境外股東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4)有不少於65,438+05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並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六)設置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的組織機構和崗位;
(七)具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的監督、審計、風險控制等內部控制制度;
(八)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