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條規定:
凡組織或加入輝門或邪教組織者,對策劃者、組織者、骨幹分子壹律開除黨籍。對其他參與者,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不明真相的參與者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罰,也可以不處罰。
第61條規定:
在宗教活動中組織和利用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壹律開除黨籍。對其他參與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挾持,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罰,也可以不處罰。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擴展數據:
宗教問題壹直是我們黨治國理政必須處理的重大問題。領導好、管理好宗教事務是壹些領導幹部的重要職責。在實際工作中,壹些負責宗教事務的黨政主要負責人或領導幹部參與壹些宗教事務或接觸壹些信教群眾,是正常的工作職責。
但如果有的幹部打著管理宗教事務的幌子,借機搞封建迷信活動,就構成違紀。在認定上,要堅持實質判斷,實事求是地分析黨員參與的目的和出發點是理想信念缺失還是正常工作範疇。
如果黨員組織參加封建迷信活動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組織、利用宗教教派、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或者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組織、教唆、脅迫、欺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邪教、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行為的,依照黨紀國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新華網-如何認定組織、參加封建迷信活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