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戶口需要哪些材料?
遷移申請材料:遷移戶口申請表;接收單位證明;被拆遷人的戶籍證明和家庭成員關系證明或者公證書;申請人和被拆遷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復印件留存);房產證原件(復印件留存)。此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材料:自建房:土地使用證;國土、規劃部門批準建房的相關材料。購買成套商品房:商品房買賣稅務發票原件(復印件留存)。單位出租給本單位職工的公有住房:單位證明;收集房租發票或相關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城市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