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壹般法院會判令對方在每個月的壹周或兩周的某壹天行使探視權,可能會有壹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對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和健康,或者10歲以下的孩子明確不希望對方探視,可以單獨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暫時中止對方的探視權。另外,誰也不能剝奪對方探望孩子的權利。
次數:
壹般來說,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用方便的原則做決定,不要太多。具體方式會在離婚時由妳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將由法院裁決。壹般壹個月兩三次,情況不壹樣,法院的判決也會不壹樣。法律對次數沒有要求。
擴展數據:
典型案例:
王子恭與華陽感情不和,於2012被法院判決離婚。法院還裁定,他們的兒子王由母親直接撫養,王子恭每月支付30元撫養費。離婚後,王子恭壹直按時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但華陽以各種理由阻止他去看孩子。
想念孩子的恭親王不得不再次將華陽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命令華陽讓他每月探望兒子壹次。華陽在法庭上辯稱,她不是阻止前夫見兒子,而是孩子太小,沒有媽媽在身邊容易哭,她不放心。經法院調解,華陽同意恭親王回家探望兒子。
在該案中,華陽認為,既然孩子跟著他,他有權決定是否讓王子向孩子致敬。這種想法是錯誤的。王自貢看孩子是王自貢與孩子的關系,是王自貢履行其教育、撫養孩子、行使其間接撫養權的體現。華陽無法拒絕這種正當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