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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槍支罪與非法持有槍支罪的區別。

主要區別在於客觀表現的不同。持有槍支罪表現為私自藏匿槍支、彈藥的行為;非法持有槍支罪表現為持有、攜帶、佩帶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前壹種行為是壹種開放的方式。後壹種行為是壹種秘密的方式。

在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中,下列情形屬於情節嚴重:

1,非法持有、藏匿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發射火藥子彈的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壹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壹千發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5.符合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置槍支的人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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