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警服、警械和證件由人民警察專用,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持有或者使用。
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和人民警察證件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除上述部門和人民警察外,其他任何部門、機構和個人不得持有或者使用人民警察制服和標有人民警察標誌的物品,任何部門、機構和個人不得穿著類似人民警察制服的服裝。
五個系統的警服、警銜、帽徽完全壹樣,各部門民警通過臂章、警徽、警號的排列來體現差異。監獄系統的警察制服佩戴有“司法”字樣(此“司法”是指司法部、監獄上級司法部門等“司法行政部門”而非司法警察)和七位數字警示牌的臂章和徽章。
監獄系統除人民警察以外的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以前都是穿壹種和警服很像的制服。這件制服的肩章上沒有徽章,臂章上也沒有“警察”二字。最重要的是這套制服已經被取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