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壹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除按上述要求處理外,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並作出處理:
1.如該發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及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批把會計從業站點加入收藏夾準後,作為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2.如該發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稅控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到把會計從業站點加入收藏夾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後可憑該發票復印件及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批準後作為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三)壹般納稅人丟失手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或“抵扣聯”的,不論何種原因,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從對方取得的存根聯復印件也不得充作抵扣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