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管制器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攜帶槍支、匕首等國家規定的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彈藥、弩的,詢問查證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五日以下拘留、彈藥或者弩,依照本法規定可以處行政拘留。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管制範圍內非法制造、販賣和銷售匕首、三角刀、彈簧刀等刀具。嚴禁非法攜帶上述刀具進入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影劇院、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以及乘坐火車、汽車、輪船、飛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違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八條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