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三)出租權,即臨時許可他人使用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對象的除外;
(四)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五)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和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
(六)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復制美術、攝影、電影以及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
(七)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或者轉播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
(八)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九)攝制電影的權利,即通過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對作品進行改動並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轉換成另壹種語言的權利。
(12)匯編權,即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
(13)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