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財產權行使範圍的限制、對財產權行使程序的限制、對收益的限制。
財產權是很難界說的,但財產權又是(現在人類發展的長時期內)很重要的民事權利,必須要將之單列壹類。
在沒有將知識產權和社員權從財產權和非財產權劃出來時,通常說,以享受社會生活中除人格利益和身份的利益以外的外界利益為內容的權利都是財產權。只好說,以可以與權利主體的人格和親屬關系相分離的生活利益為內容、而又不屬於知識產權和社員權的權利,均屬財產權。
擴展資料:
財產權的財產價值:
財產權除極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財產價值的,這種經濟價值又是可以金錢計算的。通常講到這壹點,都以私人信函、愛人遺物(如頭發)等也可為所有權的標的為例。
財產權的無專屬性:
財產權原則上都是可以處分的,不具專屬性。可以處分,指可以轉讓、可以繼承;可以拋棄。不具專屬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為行使。在壹般情形,權利的歸屬與權利的行使是可分的,例如未成年人的權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產人的權利由破產管理人行使、失蹤人或嚴禁治產人的權利由管理人行使等。當然,財產權中也有具專屬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