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條例》第四條: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並提交下列真實有效的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壹張,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在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時,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3.16周歲以下的公民應由其監護人陪同,提交監護人的出境意見、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護照及復印件。
4.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照人事管理權限,提交其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出境的證明。
5.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批準後,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擴展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九條:普通護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普通護照及其復印件,以及需要變更和加註的證明材料:
1.有曾用名、繁體中文名、外文名或者不規範的漢語拼音名;
2、外貌變化較大,需要做近照標註;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普通護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換發普通護照:
1,簽證頁快用完了;
2.有效期不足6個月,或者有效期超過6個月,但有材料證明有效期不符合目的地國家要求的;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