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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不試用的車輛如何報廢?

壹、已經不在試運行的車輛如何報廢?

1,不在試用的車輛報廢流程:

(1)車主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號牌到機動車拆解廠業務部門辦理;

(二)領取並填寫機動車停止、恢復/註銷登記申請表;

(3)然後等待收費和牌照;

(4)車主在拿到《車輛報廢通知書》後,可以選擇符合要求的機動車回收企業送車拆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註銷。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報廢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二、車離審怎麽處罰?

1.如果車離審時間在三個月以內,可以直接補辦,會收到口頭警告,不扣分;

2.汽車試運行三個月以上不滿兩年的,需要繳納罰款,50-200元不等,扣3分;

3.超過兩年未年檢的,取消車輛檔案,交罰款後才恢復;

4.不按時參加年檢屬於違章駕駛,車可以扣留;

5、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理解為連續三次脫審),應當報廢。強制報廢車輛再上路行駛的,對駕駛人處2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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