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盈利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才侵犯了肖像權人的肖像權。因此,如果B站在制作、傳播鬼畜視頻惡搞蔡徐坤時,具有盈利目的並且在事實上也確實獲利的,那麽則侵犯了他的肖像權。相反,如果B站沒有盈利目的並且在事實上也沒有盈利的,當然沒有侵犯蔡徐坤的肖像權。
當然,所謂的盈利目的,不局限於通過收費等方式來傳播視頻,還包括通過傳播流量來賺取收益。在如今的網絡社會,有著“流量為王”的社會現實,B站發布蔡徐坤的鬼畜視頻,如果獲取了巨大流量,那麽多半就會獲得較多收益。所以,B站究竟有沒有獲得盈利,其實不能壹概而論。
當然,無論B站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權,但確實涉嫌侵犯了他的名譽權。因為鬼畜視頻,在壹定程度上貶低了他的個人形象,也降低了他的社會評價,符合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當然,補充壹點,我不是蔡徐坤的粉絲,我只是就事論事。無論妳多麽討厭壹個人,但都不能為所欲為地惡搞別人。這是法治社會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