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只要中國人民和中國警察發現任何違反國家法律,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都有權利和義務去管。警察管轄範圍的行政劃分只是為了分工協作和便於管理的需要,但並不意味著警察可以對管轄範圍之外的任何違法現象視而不見。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三個地方警察局拒絕了壹名受害者的求助,理由是事件超出了他們的控制範圍。理由很荒謬。畢竟,打擊違法犯罪,捍衛國家法律,保護人民安全,是中國警察的天職。即使案件確實發生在自己的管轄範圍之外,警方在接到公民舉報後也應迅速行動,內部協調,並通知案件發生地轄區的警方負責。如果案件發生地管轄不明或當地警方選擇委員會,首先接到報案的警察應立即請求上級協調,主動負責,而不是縱容犯罪分子。
所以,這件事暴露出壹些警察甚至缺乏基本的身份意識,甚至不理解“中國人民警察”的基本含義和起碼的職責,甚至忘記了自己作為壹名人民警察的基本定位,雖然他們知道這壹切,但在現實生活中卻照顧部門利益,害怕承擔責任。簡而言之,這都是因為他們頭上的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