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00年5月6日起施行。
不要排斥新版人民幣。
條例進壹步明確了人民幣的法律地位和功能手段:要求各單位和個人切實提高對人民幣的正確認識。
《條例》第三條、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人民幣支付的公私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並禁止幹涉人民幣流通。這將有效解決人們在實際使用第五套新版人民幣時,多次被“拒之門外”、流通不暢的問題。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為公眾免費兌換殘缺、汙損的人民幣,並對殘缺、汙損的人民幣進行挑選,存入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汙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汙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銷毀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和殘缺、汙損的人民幣。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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