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壹)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
二、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倒賣三級文物的;
(二)交易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倒賣文物罪通過以下要件認定:
(壹)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文物的保護管理活動。
(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為壹般主體。
(四)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 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