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張可在網上認識了女主播紀某某,女主播經常以各種借口向張可要錢。為了給紀某某錢,償還所欠債務,策劃殘忍傷害她,偽造她在礦區意外墜落,騙取保險公司和礦業公司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法院判處張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件本身涉及故意殺人和保險詐騙,最終認定張是故意殺人,不是故意殺人和保險詐騙。
是因為張某自己的目的是為了騙取保險公司的賠償,具有保險詐騙罪的主觀目的。看來他應該被判保險詐騙罪。根據《刑法》第198條還規定,被保險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但是從犯罪的客觀事實來看,張某目前只是實施了傷害,並沒有詐騙保險公司,所以被發現了。因此,這起謀殺不能視為詐騙之手,而是有預謀的詐騙。因此,在故意殺人罪和保險詐騙罪中,選擇重罪處罰確定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通過這壹事件,我們可以看出張不僅無知,而且泯滅人性。無知是因為在這個時代,屍檢報告可以查出死因,泯滅人性。俗話說虎毒不食子,張為了騙錢居然殺了自己的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