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槍支管理法規,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壹支以上;
2、非法持有、私藏壹支以上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或者兩支以上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的;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榴彈等致命彈藥壹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彈藥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
1,非法持有、藏匿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發射火藥子彈的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壹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壹千發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5.符合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嚴重管制,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