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能確定是否為假幣,可在三個工作日內持《假幣收繳憑證》到銀行當地分行或銀行授權機構區域申請鑒定。
資料擴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假幣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第六條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發現假幣時,應當由兩名以上金融機構業務人員親自收繳。假人民幣紙幣應當加蓋“假幣”字樣;偽造的外幣現鈔和各種假幣應密封在統壹格式的專用袋內,密封處應加蓋“假幣”字樣,專用袋上應標明幣種、券種、面額、張數(張)、冠字號碼、收款人、支票姓名章等詳細內容。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應當向持有人出具由中國人民銀行統壹印制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對收繳貨幣的真偽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被扣押的假幣不得交給持有人。
第七條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並提供相關線索:
(壹)壹次性查獲偽造人民幣20張以上(含20張)、偽造外幣10張(含10張)的;
(二)屬於使用新的偽造手段制造假幣的;
(三)有制造、銷售假幣線索的;
(四)持票人不配合金融機構的托收行為。
參考資料:
中國。com網頁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