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交可以給物質獎勵也可以給精神獎勵,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要獎勵多少數額,各地在獎勵上的隨意性比較大。根據各地壹般當地經濟情況、文物等級的高低來給予適當獎勵,這種獎勵的象征意義大,精神獎勵要大於物質獎勵。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壹)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保護文物成績顯著的;
(二)為保護文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鬥爭的;
(三)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
(四)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五)在考古發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六)在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
(七)在文物面臨破壞危險時,搶救文物有功的;
(八)長期從事文物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
二、國家對民間收藏文物的範圍有什麽限制
1、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作為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只能收藏通過以下方式取得的文物:
(1)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2)從文物商店購買;
(3)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4)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5)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2、同時,我國法律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1)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2)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3)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不屬於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4)來源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