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飛機延誤的賠償標準如下:
(1)延誤預計在1-4小時內,包括4小時的航班,及時為旅客提供餐飲;
(2)在原計劃航班起飛時間後4-8小時內(含8小時),還向旅客提供購票優惠、裏程或其他等價補償,或人民幣200元;
(3)如果行程在8小時之後,應向乘客提供450元購票折扣、裏程或其他同等補償,或300元人民幣。
2.法律依據:《正常飛行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承運人應當制定並公布運輸通用條件,明確規定航班起飛延誤和取消後的旅客服務內容,並在購票過程中明確告知旅客。國內承運人壹般運輸條件應包括是否賠償航班延誤;給予補償的,應當明確補償條件、標準和方式。
第二十七條
航班起飛延誤或取消時,承運人應根據運輸的壹般情況和客票的使用條件,為旅客妥善辦理退票或改簽手續。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誤或者取消書面證明的,承運人應當及時提供。
2.因天氣原因導致航班延誤的賠償標準是什麽?
1.因航空公司以外的原因,包括天氣、突發事件、空管、安檢、旅客等原因,航空公司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自理;
2.航班延誤時,承運人應嚴格執行經濟補償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