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食鹽專賣早在春秋時期的齊國就開始了,齊桓公時的管仲被認為是中國食鹽專賣政策的創始人。當時,管仲充分利用齊國海鹽資源豐富的優勢,運用國家行政權力,開創了食鹽官營制度。其具體內容及措施是:民產、官收、官運、官賣。這種食鹽民產,官府統購、統運和統銷的食鹽官營制度作為國家財稅的重要來源,為歷朝統治者所重視。自漢武帝開始,我國歷朝歷代都對鹽業實行國家專營。但這種官方壟斷經營的做法所引起的爭議壹直存在,西漢桓寬所著《鹽鐵論》便記述了漢昭帝時期因不滿鹽鐵專賣制度所引發的大辯論。 而我國對鹽業實行專營管理,實際上就是承襲了歷史上對鹽業專營的長期做法。而時至今天,鹽稅在財政收入中已經無足輕重,政府實行鹽業專營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食鹽質量和戰略儲備。擺脫了計劃經濟體制後,我國現行的食鹽專營體制始於1994年,當時由於碘的嚴重缺乏,“大脖子病”十分流行,鑒於此,政府開始實行食鹽專營。這壹做法在提高合格碘鹽普及率、消除碘缺乏病方面曾經起過十分有效的作用。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在碘缺乏有可能被補碘過剩問題取代的今天,鹽業專營體制所存在的問題開始凸顯,改革、破除食鹽專營體制的呼聲越來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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