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上述規定,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需要,用於招待客戶發生的相關費用應作為業務招待費。
《企業財務通則》(2006)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於個人的下列支出:
(壹)娛樂、健身、旅遊、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二)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
(三)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
(四)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支出。
(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於個人娛樂、健身等支出,如足浴等。饋贈給客戶的煙酒原則上不能由企業承擔,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