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該退休。
(壹)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以上就是本國法律上對於退休的具體辦理程度以及相關事項的認定結果,對於勞動合同中如果明確規定了退休時需要享受的待遇或者相關事項的,那麽是需要根據合同中約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具體情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壹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