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禁止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的文物”,是指受國家保護並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公布的文物。1992國家文物局等部門發布《關於加強文物市場管理的通知》,規定了禁止經營的部分文物的具體範圍,指未經許可不得經營的壹、二、三級珍貴文物和國家保護的其他具有重大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文物。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買賣國家禁止的文物的行為。倒賣的對象只能是國家禁止的文物。如果國家不禁止倒賣文物,不構成本罪,但也需要具備嚴重的要件。根據司法實踐,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倒賣三級文物,非法獲利數額較大,非法經營,或者多次倒賣三級以下文物或者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多件的情形。倒賣二級文物的,倒賣壹級文物的,非法獲利巨大的,非法經營的,或者倒賣珍稀國寶的,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