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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殘損人民幣銷毀管理辦法第三章

第十條殘損人民幣銷毀前應當重新清點。

(壹)商業銀行和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向發卡行支付殘損人民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按時足額支付;

(2)銷毀點按照總行規定的復點比例組織復點。

第十壹條人民幣受損人員和場所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復點人員上崗前應經過專業培訓,掌握點鈔、殘損人民幣兌換和挑剔標準、鑒別人民幣真偽的技能;

(二)復試室封閉,配備專用復試桌,嚴禁存放無關物品;

閉路電視監控要對打孔現場和殘損人民幣再定位進行全方位監管。

第十二條參與殘損人民幣修復銷毀工作的人員,應當在工作時間內穿著專用工作服,佩戴專用標識牌。

第十三條10元以上(含10元)的大面額殘損人民幣應先打孔後清點。殘損人民幣打孔復點時,必須有三人以上(含三人)在場才能進行。專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對打洞、重置殘損人民幣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回收和重新清點後的殘損人民幣應使用專用包裝袋,單獨存放。

第十五條對殘損人民幣中發現的長短款和假人民幣,應當設立專門登記簿。

第十六條經調查發現長短款不屬於銀行責任的,經兩人以上(含兩人)認證並經專職管理人員簽字後,直接從轉賬銀行相關賬戶中扣劃,並將原簽字、腰單、憑證轉回轉賬銀行作進壹步處理。

第十七條。如在復制點發現假幣,經專職打假人員確認後,根據沒收憑證予以沒收,並加蓋“假幣”字樣。經調查發現不是銀行的責任,將直接從轉賬銀行相關賬戶中扣款,並將簽名原件、腰條、假幣沒收憑證轉回轉賬銀行做進壹步處理。

第十八條。辦理挖坑重算殘損人民幣業務時,按照人民幣發行資金入庫和調撥的有關規定,執行入庫和運輸管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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