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品被法院判賠3000萬。4月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樂高訴樂品商標侵權壹案作出終審判決。這個案子* * *經歷了兩次審判。壹審認定樂平存在商標侵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審認為,惡意侵犯他人商標,情節惡劣,將予以重罰。最終判決樂高賠償各種損失3000萬。而為什麽音樂打架的行為如此嚴重?
樂平侵權影響惡劣。首先,從樂平和樂高的商標上,我們不難看出相似度極高。相比樂平,樂高在很早的時候就已經在市場上獲得了相當的知名度和市場份額,並且經過長期的運營,贏得了廣大群眾的支持和信任。此次,樂樂為了利用已有的知名度,高度模仿自己的商標,誤導了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嚴重影響了市場運行。這種行為在市場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也給樂高品牌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包括聲譽和收入。所以對樂品的判刑並不過分。
樂高侵權無視法律。同時,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國家明確保護個人和集體的知識產權。但樂品的行為在明知法律規範的基礎上,仍然侵犯了樂高的商標權。這種知法犯法的行為,是對法律的蔑視,是對市場的不尊重。如果企業的經營建立在踐踏法律的基礎上,那麽企業生產的產品就很難說服廣大的消費群體。所以,妳怎麽看待樂品這次的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