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第壹條為了表彰在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人士,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激發各族人民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積極性,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是國家的最高榮譽。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設立和授予,適用本法。
第十四條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並妥善保管勛章、獎章和證書。
第十五條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死亡的,其獲得的勛章、獎章和證書由其繼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管;如果沒有繼承人或提名人,可以由國家保管。
國家勛章、國家榮譽勛章和證書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於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十六條生前做出突出貢獻,符合本法規定授予國家勛章或者榮譽稱號條件的人員,在本法施行後死亡的,可以追授國家勛章或者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獲得者應當珍惜和維護國家給予的榮譽,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努力為人民服務,自覺維護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的聲譽。
第十八條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因犯罪或者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被依法判處刑罰,繼續享有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將嚴重損害國家最高榮譽稱號的,由NPC常務委員會決定撤銷其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