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在會計制度中正確的會計處理應包括在“管理費用”的二級科目“業務招待費”中,但這只是壹個籠統的規定。
根據會計的壹般原則,如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劃分原則、實際成本原則和配比原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按會計制度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現行企業會計制度應在開始生產經營並取得營業收入時停止收取開辦費,從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計入生產經營當月損益。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商務招待是以聯系業務、促進銷售、處理社會關系為目的而經常發生的業務。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
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的合理費用,可以按照會計制度據實列支,可以在壹定比例內按照稅法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應提供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證明企業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真實發生。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證明材料的內容包括支出金額、業務目的、與演藝人員的業務關系、娛樂時間和地點等。企業投資者或職工的個人招待費、業余愛好費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無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沒有給出準確的定義。在稅收執法實踐中,招待費的具體範圍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宴請或工作餐的支出;
(二)因企業生產經營給予紀念品的費用;
(三)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發生的參觀遊覽費、交通費等費用;
(4)業務關系人員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發生的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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