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西北軍政委員會為了表彰和獎勵為解放西北做出貢獻的人民解放軍官兵,決定授予人民英雄勛章,並制定頒布了《解放西北人民英雄勛章條例》,於當年8月3日生效。
條例規定了授予人民功勛獎章的條件:
1,3月1947之前加入人民解放軍(含公安部隊)的,堅持西北所有解放者;
2、凡在解放西北的鬥爭中,被評為立功、功勛的(指團以上評定的立功、功勛);
3、參加過解放戰爭,榮立三等功以上和負傷兩次以上的軍人;
4.在解放戰爭中光榮犧牲、勞累過度而犧牲的,可視為人民英雄,向家屬頒發榮譽證書。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功章: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2010)第二章第二節第十四條,對個人和單位的獎勵項目:
(壹)獎勵;
(2)第三類;
(3)二等功;
(4)壹等功;
(5)榮譽稱號。
獲得榮譽稱號獎勵的個人,經軍區和其他同等單位批準,授予二級英雄模範獎章;經中央軍委批準,授予壹級英雄模範獎章。向獲得榮譽稱號獎勵的單位授予獎勵旗。
警察優異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表現突出、成績顯著、有特殊貢獻的,應當給予個人或者集體獎勵。獎勵分為:嘉獎、壹等功、壹等功、壹等功、榮譽稱號。
公務員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壹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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