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或接受現金賄賂;
2.支付或接受各種費用(推廣費、贊助費、廣告費、勞務費等)等賄賂行為。),紅包,還有禮物;
3.給予或接受證券(包括債券和股票);
4.贈送或接受實物(包括各類高檔日用品、奢侈消費品、工藝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車輛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式給予或接受(如減免債務、擔保、免費娛樂、旅遊、考察等財產性利益,以及就學、榮譽、特殊待遇等非財產性利益);
6.給予或接受回扣;
7.給予或接受傭金不如實記錄,打著傭金的幌子進行商業賄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壹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392條
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