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哪種情況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本文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例用非法律專業人士也能理解的語言進行了歸納和列舉。
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金:
1.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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