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二十二條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不安全的,省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幫助,或者協商指定檔案館保管,采取措施保證檔案的完整和安全;必要時,可以依法購買或者征用。
前款所列檔案可以由檔案所有者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移交。嚴禁向外國人或外國組織出售或贈送。
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的,由國家檔案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禁止買賣國家所有的檔案。
國有企事業單位資產移交時,移交有關檔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部門制定。
檔案復制件的交換和移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委托檔案整理、保管、開發利用、數字化等服務的,應當與有資質的檔案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協議,約定服務範圍、質量和技術標準,並對受托方進行監督。
受托人應當建立檔案服務管理制度,遵守相關保密規定,確保檔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