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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他人財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借東西不還是挪用他人財物罪嗎?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來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歸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委托給妳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但仍非法據為己有。犯罪客體限定為三種財產:壹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產;第二,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失物;三是別人的陪葬品。

非法侵占他人財物多少才能構成刑事案件:壹般在5000元以上,可能構成侵占罪。

該法律規定:

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來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

1,必須存在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合法占有有多種形式,如接受他人贈與、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占有僅在刑法中規定了以下三種方式:

(1)代為保管,包括代為收取和管理自己的財產,如保管和臨時保管,因無因管理而未受他人委托保管他人財產;既包括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保管的財產,也包括其按照壹定的借貸、租賃、委托、寄托、運輸等合同對大衛的保管;

(2)撿起別人遺忘的東西;

(3)挖掘他人埋藏物,但這種挖掘不能違法。

2.必須是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拒不歸還的行為。所謂占有,是指將交給他人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視為自己的財產,擅自作為所有人對待、使用和受益。所謂拒不返還,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約定,拒絕返還他人財物。

這個罪名是個人指控,只有告發了才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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